(2014)邳铁执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石启平与高双全、王绍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启平,高双全,王绍军,王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铁执字第0237号申请人石启平,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高双全,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绍军,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乐飞,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启平与被执行人高双全、王绍军、王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高双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启平本金6万元,并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8日起按月息2.0%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王绍军、王乐飞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石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高双全负担。”2014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石启平以被执行人高双全、王绍军、王乐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双全、王绍军、王乐飞银行存款90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黄晓敏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