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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熊国玉与开县岳溪镇中心卫生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玉,开县岳溪镇中心卫生院,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911号原告熊国玉,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县岳溪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岳溪镇张家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45178178-2。法定代表人韩安亚,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玉诉被告开县岳溪镇中心卫生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国玉于2015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国玉负担。审判员 向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