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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句容市晨然服装厂与沈阳飞翔橡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晨然服装厂,沈阳飞翔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0412-1号原告句容市晨然服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黄梅工业园。代表人郭华,系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飞翔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解放村。法定代表人王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晨然服装厂诉被告沈阳飞翔橡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句容市晨然服装厂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惠玲审 判 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