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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扈文与金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文,金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扈文。委托代理人张纯法。被告金国华。原告扈文与被告金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文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丽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