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扈文与金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文,金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扈文。委托代理人张纯法。被告金国华。原告扈文与被告金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文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丽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