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瓯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昌伟与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伟,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淘代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瓯行初字第40号原告吴昌伟。委托代理人郑慧君。被告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国昕。第三人温州淘代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水。原告吴昌伟诉被告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温州淘代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吴昌伟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伟负担。审 判 长  黄良聪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人民陪审员  张进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赛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