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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郑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师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本院定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