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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922号原告韦某某,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廖成双,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