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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阳县桃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殷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