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蔡良兵与汤传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良兵,汤传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92号原告蔡良兵,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汤传均,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良兵与被告汤传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刚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蔡良兵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