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戴桂华与刘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597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隗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