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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商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商初字第00553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对原告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首部判决书字号中的“淮民初字”为“淮商初字”;二、第2页第1、2行中两处“126880”皆为“1268800”;三、尾部的合议庭成员“王圣宇”为“陈晓娇”。审 判 长  滕 威代理审判员  陈晓娇人民陪审员  周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