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恢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文良与杨爱民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恢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良,农民。被执行人杨爱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文良与杨爱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爱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爱民的儿子杨帅名下登记有冀F×××××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杨爱民夫妇与儿子杨帅共同生活且家庭经营无纺布厂,杨帅名下的小型汽车应为该家庭共同财产,杨爱民家庭经营的无纺布厂产生的债务应由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帅名下的冀F×××××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