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伯民与付泽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民,付泽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张伯民,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化,住邢台市。被告付泽国,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民诉被告付泽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伯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5元,撤诉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林谦人民陪审员 郑立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