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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伯民与付泽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民,付泽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张伯民,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化,住邢台市。被告付泽国,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民诉被告付泽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伯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5元,撤诉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林谦人民陪审员  郑立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