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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某,咸阳市渭城区文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负责人闫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卢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