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抗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卫国与王传海、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卫国,王传海,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宏秀,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抗字第00004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罗卫国。原审被告:王传海。原审被告: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工业园区金山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立兵,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宏秀。原审原告罗卫国与原审被告王传海、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宏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定民一初字第018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于2015年6月4日作出滁检民(行)监(2015)3411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以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83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二、再审期��,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