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江义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义,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169号原告卢江义,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被告张健,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卢江义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江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卢江义负担。审判员 张瀚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