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卢某某,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张忠信,男,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施某某,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施发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