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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卢胜与罗建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卢胜。被告罗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胜与被告罗建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胜以与被告罗建红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胜撤回对被告罗建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卢胜负担。代理审判员梁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文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