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卢胜与罗建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卢胜。被告罗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胜与被告罗建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胜以与被告罗建红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胜撤回对被告罗建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卢胜负担。代理审判员梁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文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