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勋诉被告涿州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勋,涿州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曹勋,男,住涿州市。被告涿州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晓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勋诉被告涿州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单克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