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明霞、刘双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明霞,刘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琮,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明霞,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双根,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违建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229号302室。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林明霞、刘双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厦思城执(2014)002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2015)思执审字第1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违建地址所在区域存在多处类似违法建设为统一执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厦思城执(2014)002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叶萍审 判 员 蔡 乾代理审判员 简振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