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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明灿、吴茂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明灿,吴茂坤,吴聪明,吴秀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灿,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茂坤,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聪明,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明,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上诉人郑明灿因与被上诉人吴茂坤、吴聪明、吴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华安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明灿又以已与被上诉人吴茂坤、吴聪明、吴秀明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明灿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明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27.8元,依法减半收取363.9元,由上诉人郑明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翁艺晖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