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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赖理华与陈江、周以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理华,陈江,周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赖理华。被执行人:陈江。被执行人:周以玲。申请执行人赖理华与被执行人陈江、周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江、周以玲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赖理华确认,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江、周以玲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本案没有财产处置,等待参与另案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权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