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丹阳市逸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翟红美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逸帆电子有限公司,翟红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逸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蔡塔村。法定代表人黄耀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红美,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晓鹏,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扬芬,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丹阳市逸帆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红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丹阳市逸帆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逸帆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胜审 判 员 毕艳红代理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