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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龚某与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龚某,。身份证号:××被告:洪某甲。身份证号:××原告龚某与被告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博晓独任审判,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洪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是自2005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海兴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洪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沟通甚少,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2015年7月6日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洪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洪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有利于孩子的今后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自2005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海兴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洪某乙;原、被告双方后因家庭琐事自2015年7月6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给双方造成感情上的伤害,但原告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已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一直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双方需要相互用爱心去磨合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均应本着对孩子、对家庭负责的精神,消除隔阂、相互谅解、和睦相处,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洪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博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