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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水岳与余姚市陆埠镇南雷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岳,余姚市陆埠镇南雷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黄水岳。委托代理人:吴可斌,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凤山街道丹凤小区14幢303室。被告:余姚市陆埠镇南雷村经济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岳与被告余姚市陆埠镇南雷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水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水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