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935-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司徒伟与广东滔达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伟,广东滔达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935-940号申请执行人:司徒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吴顺勇、台晔,均系广东格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滔达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秦永喜,总经理。关于司徒伟申请执行广东滔达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1)天法民二初字第990-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滔达饮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司徒伟返还借款本金10057921.03元及其利息,并支付六案受理费共137435元、财产保全费共268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六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和粤A×××××小型汽车的档案(未发现车辆下落,故无法变价处理)。另查,六案已于诉讼过程中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在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的货款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本院于执行过程中向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货款6560548.29元。另裁定拍卖已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并交付评估拍卖。该批机器设备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第二次流拍后,该批机器设备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5025元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相应的债务。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已于六案立案执行前将公司搬至广州市经济开发区××区××路××号,执行人员前往该地址执行时除发现原已保全查封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依法将扣除执行费后的执行款项共计7076395.29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且已将两次拍卖流拍的机器设备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相应债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六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935-940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