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诉被告马某某、第三人周口市东新区某某行政村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马某某,周口市东新区某某行政村村委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侯营坡,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陈某某,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第三人,周口市东新区某某行政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诉被告马某某、第三人周口市东新区某某行政村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连东超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