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浙南金石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72号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旭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富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殿龙,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浙南金石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钟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凯,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浙南金石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武汉浙南金石桩业有限公司在另案中一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贾继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赵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