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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钟锦秀、马昭锋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9092743-0,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14号。负责人傅智彪,行长。被执行人钟锦秀,女,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马昭锋,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锦秀、马昭锋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锦秀归还借款49908.0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马昭锋在最高担保限额50000元范围内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马昭锋有银行存款6900元,本院划拨了该存款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5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浩审判员林德生代理审判员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