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振中与被执行人裴小用、申军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中,裴小勇,申军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胡振中,男,193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裴小勇,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军玮,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振中与被执行人裴小用、申军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振中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裴小勇工资等收入6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