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博华与雷学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博华,雷学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唐博华,被执行人:雷学启,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唐博华与被执行人雷学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资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学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博华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雷学启有可供执行财产,但雷学启系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扣留其部分工资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雷学启在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2000元,用以清偿申请人唐博华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