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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兆月与胡加东、王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月,胡加东,王兆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749号原告王兆月,女,50岁。被告胡加东,男,42岁。。被告王兆利,女,37岁。原告王兆月与被告胡加东、王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王兆月缴纳诉讼费,原告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限期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无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大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