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良辉与赵进金、赵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114号原告赵良辉,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赵进金,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赵丽琼,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良辉与被告赵进金、赵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良辉负担。审判员孙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姜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