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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尚进与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60号原告陈尚进,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18-1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进与被告重庆渝众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进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