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吴疆代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吴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5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屠传孝,主任。被执行人吴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吴疆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武侯执字第1951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疆在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工资每月提取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吴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疆在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工资的提取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