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武与被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西南地区部,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武,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西南地区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77号原告黄文武,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组织机构代码75623732-3。法定代表人耿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亿,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曦,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西南地区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组织机构733986663。法定代表人熊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7199号原告黄文武与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西南地区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重庆市江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至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