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歆焱与李大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歆焱,李大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塞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王真梅,李毅,况源源,黄昌明,王忠秀,周绍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周歆焱。委托代理人何立,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明。被告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银星商城10楼。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董事长。被告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城工大道××人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真梅,总经理。被告商丘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青年路251号。法定代表人黄昌明,总经理。被告重庆塞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双凤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绍荣,总经理。被告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李大明,总经理。被告王真梅。被告李毅。被告况源源。被告黄昌明。被告王忠秀。被告周绍荣。以上十二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歆焱诉被告李大明、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王真梅、李毅、况源源、黄昌明、王忠秀、周绍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歆焱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歆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歆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25元,减半收取710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062.5元,由原告周歆焱负担。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