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解刚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解刚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180号原告解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法定代理人陈晨,女,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系原告之母。被告解刚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解刚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徐世界审 判 员 魏 钰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祎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