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靖西县瑞星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与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西县瑞星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靖西县瑞星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县新靖镇五隆村弄江屯。法定代表人许诚,该公司经理。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西南大道中安花园B栋1号502室。法定代表人张金鹏,该公司经理。原告靖西县瑞星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光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文边和人民陪审员杨阳参加的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将该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请判令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401528.8元。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西县瑞星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22.9元(原告预交诉讼费591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3661.5元,由原告靖西县瑞星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交的诉讼费2254.50元,依法退给原告。审 判 长 杨光磊审 判 员 蒋文边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洁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