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凯亮、孟祥龙与孟祥龙、陈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22号原告赵凯亮。被告孟祥龙。被告陈月。被告汪祖海。被告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董事长。被告安徽宣城美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祖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凯亮与被告孟祥龙、陈月、汪祖海、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宣城美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3092号]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汪祖海名下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莲花塘1幢209室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房产证号:宣开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汪祖海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莲花塘1幢209室房产(房产证号:宣开字第××号),限制其转让、办理过户、设立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姚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