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谌先林与陈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谌先林。委托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延安。委托代理人叶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先林诉被告陈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谌先林于2015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先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谌先林预交),由原告谌先林负担。审判员  童库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