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钟开民与陈容晖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开民,陈容晖,廖善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钟开民,男。被执行人陈容晖,女。被执行人廖善清,女。钟开民申请执行陈容晖、廖善清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56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陈容晖、廖善清应偿还钟开民欠款25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查明,查找到被执行人廖善清名下有北京市东城区xx号院xx号楼xx号房产,该房屋房档已经被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容晖、廖善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56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鹏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