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杨雅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杨雅静,柳某一,柳某二,代淑臣,柳印生,龚节波,杨秀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艾合买提江·赫依提,墨玉县玛卡尼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墨玉县支公司,葛长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申字第0000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广,负责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雅静(系死者柳长松之妻),女,1980年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柳某一(系死者柳长松之女),女,2002年出生。法定代理人杨雅静(系柳某一之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柳某二(系死者柳长松之子),男,2008年出生。法定代理人杨雅静(系柳某一之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代淑臣(系死者柳长松之母),女,1950年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柳印生(系死者柳长松之父),男,1953年出生。原审被告龚节波,男,1974年出生。原审被告杨秀政,男,1971年出生。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法定代表人田荣华,总经理。原审被告艾合买提江·赫依提,男,1968年出生。原审被告墨玉县玛卡尼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墨玉县和墨路5号。法定代表人阿不利米提·阿巴拜克,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墨玉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墨玉县英协海尔路5号。法定代表人阿布都拉·艾自都拉,经理。原审被告葛长生,男,1973年出生。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雅静、柳某一、柳某二、代淑臣、柳印生以及原审被告龚节波、杨秀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艾合买提江·赫依提、墨玉玛卡尼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墨玉县支公司、葛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杨雅静等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柳长松生前及被扶养人长期居住在城镇,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认定和支持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显然缺乏充分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交通费、食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也明显过高。柳长松系申请人承保车辆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为车上人员(驾驶员),申请人依法只能在车上责任险(驾驶员)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申请人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审查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5)阿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给各方当事人送达,其中最晚送达的实际交邮(EMS)时间为2014年11月23日,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6月26日以EMS方式(快递单号为:1051278084615)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再审申请书,2015年6月29日第一师中院签收此邮件,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移送我院进行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时应当审查是否超过上述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六个月期间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计算。经查,申请再审人未能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玲君审 判 员 李文化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