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青岛远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远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065号原告青岛远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东谷家庙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9716674-7。法定代表人纪木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庄世明,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台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远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远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远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青岛远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