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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田丽静与于政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李佩璟,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和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