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田丽静与于政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李佩璟,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和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