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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郑某某,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