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项城市贾岭镇李店行政村第五村民组诉被告项城市贾岭镇人民政府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项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项城市贾岭镇李店行政村第五村民组。诉讼代表人常保印,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诉讼代表人董军亭,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诉讼代表人常工厂,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贾岭镇。被告项城市贾岭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张伟,副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贾岭镇李店行政村第五村民组诉被告项城市贾岭镇人民政府原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贾岭镇李店行政村第五村民组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城市贾岭镇李店行政村第五村民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贾岭镇李店行政村第五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魏陆军人民陪审员 李怀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