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69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