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与XX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XX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50号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钧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文庆,男。委托代理人朱红霞,女。被告XX珍,女,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莉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青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