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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与XX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XX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50号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钧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文庆,男。委托代理人朱红霞,女。被告XX珍,女,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莉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青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