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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郑东海,永年县西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雪 来源:百度搜索“”